李应林与余万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应林。
委托代理人税远平。
被告湄潭华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卫东,负责人。
被告佘万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林诉被告湄潭华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佘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林于2015年1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应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85.00元,由原告李应林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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