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钦与梁明伟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光钦。
被告梁明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钦诉被告梁明伟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钦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光钦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光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00元,依法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刘光钦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