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中百商混有限公司与龙里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6
原告遵义中百商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君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坤源。

被告龙里县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中百商混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里县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中百商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中百商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中百商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60.00元,由原告遵义中百商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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