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与艾光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6
原告李茂,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艾光淋,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诉被告艾光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茂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茂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李茂承担。

审判员  赵元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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