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晓兰与郭小冬、翟昰恒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7
原告雷晓兰,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郭小冬,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翟昰恒,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审理雷晓兰诉郭小冬、翟昰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晓兰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晓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晓兰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雷晓兰承担。

审判员  袁坤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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