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君与刘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美君,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刘忠友,男,汉族,正安县人。
原告陈美君与被告刘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美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69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美君。
审判员 韩 帅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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