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芳与周秀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8
原告罗芳,女,彝族。

委托代理人杜君恋,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秀碧,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莉,女,土家族 ,系周秀碧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芳与被告周秀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芳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秀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芳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秀碧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方林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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