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坪桥康复医院、胡良财与杨开强、熊彬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坪桥康复医院。住所地红花岗区深溪镇坪桥街上。
法定代表人陈兴彬,院长。
原告胡良财,男,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显伦,院办公室主任。
被告杨开强,男,汉族。
被告熊彬雁,女,汉族。
原告遵义坪桥康复医院、胡良财与被告杨开强、熊彬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坪桥康复医院、胡良财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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