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开权与遵义鑫华雅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9
原告吴开权,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遵义鑫华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权与被告遵义鑫华雅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权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遵义鑫华雅商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开权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鑫华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开权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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