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黄天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9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8号。

负责人余庆飞,行长。

委托代理人廖祖宏,员工。

被告黄天兰,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被告黄天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租赁房屋系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X号的门面(原工行高桥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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