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于2015年4月20日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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