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梅与范天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金梅,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范天学,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梅诉被告范天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金梅承担。
审判员 许锦桃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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