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李某某、李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何晓黎,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贝,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李某某1,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身份信息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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