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体飞与穆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0
原告谢体飞,男,汉族,遵义市桐梓县人。

被告穆贵刚,男,汉族,仁怀市人。

原告谢体飞与被告穆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穆贵刚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要求原告谢体飞缴足诉讼费用250元及公告费用,但其未按期足额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莫红梅

审判员  张祖华

陪审员  雍 巍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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