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体飞与穆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体飞,男,汉族,遵义市桐梓县人。
被告穆贵刚,男,汉族,仁怀市人。
原告谢体飞与被告穆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穆贵刚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要求原告谢体飞缴足诉讼费用250元及公告费用,但其未按期足额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莫红梅
审判员 张祖华
陪审员 雍 巍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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