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0
原告杨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施登俊,男,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敖霖,男,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某,女,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第三人黄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杨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长  谢 军

审 判 员  李国政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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