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施登俊,男,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敖霖,男,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某,女,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第三人黄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杨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长 谢 军
审 判 员 李国政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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