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未到庭)
被告龚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先明,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传票,定于2015年6月16日上午开庭审理,但原告郑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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