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与陈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云,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陈寿军,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诉被告陈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寿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云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寿军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云承担。
审 判 长 彭乾骥
审 判 员 田应雪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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