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