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元富与张登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元富,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登阳,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周元富与被告张登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元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原告周元富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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