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昌勇诉被告唐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昌勇,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唐安平,男,约55岁,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勇诉被告唐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勇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昌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昌勇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昌勇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游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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