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恩秀诉赤水市三佬康复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2
原告陈恩秀, 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水市三佬康复中心。

经营者袁刚,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陈恩秀诉赤水市三佬康复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恩秀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恩秀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恩秀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恩秀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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