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如平诉孔令明、王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2
原告贾如平,住赤水市。

被告孔令明,住赤水市。

被告王绍芬,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贾如平诉孔令明、王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如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贾如平承担。

审 判 长  戴晓莉

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

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游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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