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守珍、兰守红诉孔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2
原告兰守珍, 1954年9月9日出生,住赤水市。

原告兰守红,住赤水市。

被告孔令明,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兰守珍、兰守红诉孔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守珍、兰守红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守珍、兰守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守珍、兰守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0.00元,减半收取的3,545.00元,由原告兰守珍、兰守红承担。

审 判 长  戴晓莉

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

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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