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诉洪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洪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夏某某诉洪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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