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诉洪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2
原告夏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洪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夏某某诉洪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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