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张国政、殷永珍、张堂七诉张堂忠、张天友、张大霜、张小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国政, 1939年4月2日出生,务农。
委托代理人王建锋,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永珍, 1943年9月18日出生,务农,住赤水市。
法定代理人张堂七(殷永珍之子), 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锋,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堂七, 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锋,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堂忠, 1966年2月12日出生,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张天友, 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贵阳市。
被告张某甲,学龄前儿童,住赤水市。
定代理人张堂忠(张大霜之父),男, 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张某乙,学龄前儿童,住赤水市。
法定代理人张堂忠(张小霜之父), 1966年2月12日生,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张国政、殷永珍、张堂七诉张堂忠、张天友、张大霜、张小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政、殷永珍、张堂七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政、殷永珍、张堂七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政、殷永珍、张堂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6.00元,减半收取3,708.00元,由原告张国政、殷永珍、张堂七承担。
审 判 长 戴晓莉
人民陪审员 徐福请
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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