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张国政、殷永珍、张堂七诉张堂忠、张天友、张大霜、张小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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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19:12
原告张国政, 1939年4月2日出生,务农。

委托代理人王建锋,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永珍, 1943年9月18日出生,务农,住赤水市。

法定代理人张堂七(殷永珍之子), 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锋,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堂七, 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锋,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堂忠, 1966年2月12日出生,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张天友, 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贵阳市。

被告张某甲,学龄前儿童,住赤水市。

定代理人张堂忠(张大霜之父),男, 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张某乙,学龄前儿童,住赤水市。

法定代理人张堂忠(张小霜之父), 1966年2月12日生,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张国政、殷永珍、张堂七诉张堂忠、张天友、张大霜、张小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政、殷永珍、张堂七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政、殷永珍、张堂七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政、殷永珍、张堂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6.00元,减半收取3,708.00元,由原告张国政、殷永珍、张堂七承担。

审 判 长  戴晓莉

人民陪审员  徐福请

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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