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南关护城汤家坝运输队与王忠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南关护城汤家坝运输队。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护城。
法定代表人刘成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国琴,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王忠明,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南关护城汤家坝运输队诉被告王忠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南关护城汤家坝运输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南关护城汤家坝运输队承担。
审判员 许锦桃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子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