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珍诉赤水市兴宇物业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3
原告李兴珍,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黄良志,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赤水市兴宇物业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赤天化文化广场内12号门市。

负责人袁滔,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远湘,赤水市文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李兴珍诉赤水市兴宇物业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兴珍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珍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兴珍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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