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3
原告罗某某,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被告袁某某,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罗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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