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飞与王永刚、方承英提供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3
原告成飞,男,汉族,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刚,男,汉族,桐梓县人。

被告方承英,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熊定扬,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玺,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飞与被告王永刚、方承英提供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飞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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