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佐华与遵义市祥明汽车大修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费佐华,女,汉族。
被告遵义市祥明汽车大修厂,住所地红花岗区南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明,该厂厂长。
原告费佐华与被告遵义市祥明汽车大修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费佐华于2015年4月20日要求撤回对遵义市祥明汽车大修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佐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佐华撤回对被告遵义市祥明汽车大修厂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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