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乾生与张继书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4
原告龚乾生,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健,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继书,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郑纪刚,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学焱,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第三人金成会,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第三人何技衷,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郑兴,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龚乾生与被告张继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金学焱、金成会、何技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乾生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袁剑利

审 判 员  陈 钰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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