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卯与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5
原告刘兴卯,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唐宏灵,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天利上城B座3层。

法定代表人袁敏鳌。

委托代理人廖锦荣,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卯诉被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卯撤回对被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兴卯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丽琴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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