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贵与王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5
原告刘天贵,男,汉族。

被告王朝文,男,汉族。

原告刘天贵与被告王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天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天贵承担。

审判员  赵仲智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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