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贵州省印江县人。
被告熊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鸿娅
")被告熊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鸿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