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5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古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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