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银与许大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华银,女,汉族,遵义市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安伟,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大明,男,汉族,遵义市习水县人。
原告罗华银与被告许大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华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华银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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