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税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6月9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税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