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与张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
委托代理人杜君恋,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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