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燕与丁晓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6
原告吴晓燕,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丁晓丽,女,汉族,遵义市人。

第三人周建国,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燕与被告丁晓丽、第三人周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晓燕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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