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廷勇与贵州遵义好来西茶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7
原告杨廷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贵州遵义好来西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新蒲镇。

法定代表人王震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廷勇诉被告贵州遵义好来西茶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廷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廷勇承担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锦桃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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