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婢与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7
原告杨玉婢,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谈谈,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劲松,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

法定代表人明晓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昌举,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显高,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原告杨玉婢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玉婢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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