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成权诉医学院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8
原告周成权,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医学院劳动服务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78XXXX。

住所地:遵义市大连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卢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朝明,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发林,男,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原告周成权诉被告遵义医学院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成权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成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成权承担。

审 判 长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周义福

人民陪审员  王文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梅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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