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珍诉陈光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贵珍,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陈光建,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贵珍诉被告陈光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贵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贵珍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