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黄某某,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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