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占全、许阳宏诉遵义恒立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8
原告贾占全,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许阳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遵义恒立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金旭城上城综合大楼12座11层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昆。

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占全、许阳宏诉被告遵义恒立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占全、许阳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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