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成英诉庞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8
原告袁成英,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彭静,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奎,63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成英诉被告庞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成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成英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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