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成英诉庞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成英,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彭静,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奎,63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成英诉被告庞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成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成英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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