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礼超诉甘立波、甘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骆礼超,贵州省绥阳县人,现住遵义市。
被告甘立波,贵阳市息烽县人,住贵阳市息烽县。
被告甘立梅,贵阳市人,住贵阳市。
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礼超诉被告甘立波、甘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礼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0元,减半收取714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吴久龙
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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