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礼超诉甘立波、甘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8
原告骆礼超,贵州省绥阳县人,现住遵义市。

被告甘立波,贵阳市息烽县人,住贵阳市息烽县。

被告甘立梅,贵阳市人,住贵阳市。

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礼超诉被告甘立波、甘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礼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0元,减半收取714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吴久龙

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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