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杜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遵义市人,住遵义市。被告杜某某,男,遵义市人,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