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9
原告张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袁安祥,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彭斌,贵州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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