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香诉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9
原告李泽香,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惠城区香港路罗庄小区5楼负1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泽香诉被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使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泽香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泽香撤回起诉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准许原告李泽香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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